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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争议的问答
问:经公证后发生争议的事项,该如何处理?
答:本处处理公证争议事项的专门部门是质量监督委员会。
1.首先,请您控制好情绪,详细向质监委工作人员说明您的具体情况,配合好公证争议处理进程的开展,否则不利于争议及时、有效、妥善解决。
2.公证争议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载明承办公证员姓名、公证书编号、公证书存在的错误、认定错误的理由和依据、具体诉求(即复查想解决的问题或欲达到的目的)。
3.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您的主张是维护您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欠缺此类合法有效的关联证据,会使投诉得不到有效正确处理。
4.经过初步审查,若您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们会正式受理,进入公证争议处理后续程序;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复查。
5.若您申请撤销公证书,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会有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部分撤销公证书三种处理结果——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维持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公证书;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
6.除了复查投诉途径外,您还可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复查决定出具后,不服该决定的,可投诉至昆明市公证员协会。
明信公证处在坚持绝对客观中立立场的同时,将秉承“以人为本,依法为准”的明信公证理念,注重从您的角度及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出发分析问题。在争议解决进程中,在法定的限度内,我们也会设身处地尽力给予您可行的建议、对策和帮助。希望我们通过彼此的合力,妥善解决好公证疑难争议问题。
问:对公证书内容不服,该如何处理?
答: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我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我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处进行复查后,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公证书将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同时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公证书错误导致的权利被侵犯,该如何追责?
答:因我处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我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本处处理公证争议事项的专门部门是质量监督委员会。
1.首先,请您控制好情绪,详细向质监委工作人员说明您的具体情况,配合好公证争议处理进程的开展,否则不利于争议及时、有效、妥善解决。
2.公证争议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载明承办公证员姓名、公证书编号、公证书存在的错误、认定错误的理由和依据、具体诉求(即复查想解决的问题或欲达到的目的)。
3.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您的主张是维护您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欠缺此类合法有效的关联证据,会使投诉得不到有效正确处理。
4.经过初步审查,若您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们会正式受理,进入公证争议处理后续程序;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复查。
5.若您申请撤销公证书,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会有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部分撤销公证书三种处理结果——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维持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公证书;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
6.除了复查投诉途径外,您还可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复查决定出具后,不服该决定的,可投诉至昆明市公证员协会。
明信公证处在坚持绝对客观中立立场的同时,将秉承“以人为本,依法为准”的明信公证理念,注重从您的角度及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出发分析问题。在争议解决进程中,在法定的限度内,我们也会设身处地尽力给予您可行的建议、对策和帮助。希望我们通过彼此的合力,妥善解决好公证疑难争议问题。
问:对公证书内容不服,该如何处理?
答: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我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我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处进行复查后,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公证书将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同时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公证书错误导致的权利被侵犯,该如何追责?
答:因我处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我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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