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剧里剧外话公证
《继承人》:剧里剧外话公证
很久没追剧的我,却在这个春夏之交的季节,很认真的追了一次《继承人》。不为精致小帅恺威,更不为总是泪眼婆娑的“华妃”,只是偶尔一次无目的的换台,看到了戴波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词严的说“这是一份公证遗嘱,只有另外有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才能对抗我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公证遗嘱”,就这一串台词深深的吸引了我。印象中,似乎从来没有,至少是很少很少会有影视剧里出现这么专业的公证字眼,顿时心情大好,如雨后天空澄碧。四十多集的电视剧,终于追到了大结局,回想剧情的设计,真的感觉是一部家事法律的宣传片。你看到了,学到了,也许你今天没有用,但不能保证对你的将来没有用。为了那份且行且珍惜的亲情,为了那份和谐与简单,我觉得有必要跟大家梳理一下片中的那些遗产纠纷的案子。
方桐宇遗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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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桐宇老先生的亲生女方燕持有一份几年前父亲立的公证遗嘱,而养子女方丽则持有一份父亲近期立的自书遗嘱。
有关法律规定: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其中有有一份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很显然,方燕持有的公证遗嘱效力更高,但方燕夫妇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将父亲也就是遗嘱人方桐宇赶出家门,存有遗弃事实。而公证遗嘱中特别注明了方燕需要和遗嘱人一起居住,经常说说话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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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亲生女方燕因遗弃行为成立而丧失继承遗产权利,养子女方丽得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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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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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一定记得遗嘱要公证,因为你无法知道遗嘱人是否之前曾立过公证遗嘱。
黎小弟遗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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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黎小弟的女朋友张艺玲、黎小弟的女儿黎丹都持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张艺玲拿到黎小弟立的遗嘱后就游山玩水去了,病中的黎小弟只有女儿照顾,于是,黎老板一气之下又立了一份遗嘱给女儿黎丹,显然黎丹的遗嘱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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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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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还是立公证遗嘱吧,变更时也不会那么随便。
谢飞
遗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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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准备为自己搞一个活人追悼会,钟克明建议他立个遗嘱。谢飞就在餐巾纸上写下了:“我谢飞的遗产全部留给两个儿子”的遗嘱,有钟克明夫妇在场见证,立完“遗嘱”,谢飞就被人伤害致死。该“遗嘱”存在缺陷,但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法庭认定为有效遗嘱。其实,本案最大的争议是遗嘱人这两儿子均未成年,谢飞的弟弟谢峰又提交了一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中明确写明未成年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最后,原被告围绕股东会决议的真假展开举证、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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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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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身后事还是到公证处早做安排为妥。
赵晓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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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静与王建杰共同生活多年却未领取结婚证,王建杰死后,赵晓静怀有他的孩子。因赵晓静轻生,致使孩子早产。
赵晓静与王建杰的弟弟打官司,坚称孩子生下来是活的。王建杰的弟弟方却称胎儿未出生就已经死了。
另外,赵晓静与王建杰的同居关系,没有法律地位,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也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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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赵晓静虽没有继承权,但她所生的孩子出生时是活体,出生之后几个小时才死亡,故而,赵晓静因转继承,从而取得了王建杰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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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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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男女双方如只同居不想结婚,一定记得将财产办理财产协议公证。
王阿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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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立群怀疑在汤家干了几十年的保姆王阿姨有偷听嫌疑,就把她解雇。又遇上王阿姨的儿子王小军死亡,其媳妇张丽欲卖掉房屋,使王阿姨无房可住,只好去求助汤家大小姐汤宁,汤宁决定帮她打这个官司。王阿姨家的房屋是拆迁还建房,原房屋在拆迁前是王阿姨的名字,拆迁还建时王阿姨名字被儿媳妇张丽强行抹去。王小军生前曾留有一封信,信中写道:虽然房产证上只有自己和媳妇的名字,但其实母亲是有份的,要在死后把房子留给母亲继承。
关于王阿姨的份额,对方律师称王阿姨放弃了所有权登记,这说明王阿姨已将她在房屋中的所有权赠与给了儿子和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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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汤宁出钱代表王阿姨向张丽支付一半的房款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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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丽要求得到一半的房产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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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房本上名字还是用自己的才睡的安稳。如一定要变成下辈人的,记得办理附条件(指定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或生前享有居住权)的赠与合同公证。
李天然遗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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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然之子李胜利在文革期间带人抄了自己的家,并烧毁了李天然的大量手稿,李天然一气之下将李胜利赶出了家门,并登报断绝父子关系。……后李天然的助理余密百般阻拦李胜利去见他父亲……
在李天然临死前,生前供职的法律研究所工作人员余密等,到病房让李天然在一份早已拟好的所谓的遗嘱上签名。以为大功告成的余密走后,护士黎丹好心的将李胜利放进了李天然的病房,李天然将早已拟好的遗嘱重新签上名,亲手交给了自己的儿子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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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余密持有的“遗嘱”内容未经遗嘱人确认,且李胜利所持有的遗嘱在后,李胜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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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了亲父母子女有抚养、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终生的。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的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协议的方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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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当一些正常的家事或商事活动遇阻,且可能会影响权利义务关系时,你可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王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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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妹”王可的继母崔玲玲将王可告上了法庭,说她不是王大俊的亲生女儿,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爱慕王可的戴波律师费尽周折终于查清了事实。事实是王大俊因没有生育能力,而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让原配妻子怀孕生下了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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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王可继承人地位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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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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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人工授精需夫妻双方同意,这协议应该办理公证。
汤宁诉
汤立群夏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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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宁父亲汤继业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死后遗产由吾子继承”。立遗嘱时,汤宁尚未出生。遗嘱生效后,夏云以两千万元的价格将汤宁所继承的遗产全部转让给了汤宁的姑妈汤立群。
汤宁是以“法定代理人夏云不知道当时汤继业公司市价至少值三个亿(原知情财务人员张金宝估算,后张金宝被钟克明收买,庭上反水),而受让人汤立群是知晓的”为突破口,状告汤立群骗取汤宁的股份。而夏云将转让款全部用于替情人高怀义还债,并没有用于汤宁身上。
汤立群的代理律师、其夫钟克明说:汤继业遗嘱中所称的吾子应该是儿子,汤宁是女儿那就无法成为遗嘱继承人。戴波反驳“吾子”应该是“我的孩子”,再说了继承法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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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一个偶然的事件,钟克明知晓了汤宁血型,后经亲缘鉴定,汤宁与汤继业没有血缘关系,汤宁因不是汤继业的女儿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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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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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证人证言最好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最大限度避免“反水”。
学学汤继业,如果没他立的公证遗嘱恐怕就没这部电视剧了哈。
汤立群诉夏云钟克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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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立群因肺癌晚期,不久将告别人世,而此时的钟克明为了达到掌控汤业集团的目的却丝毫不顾及她的病情,经常与其争吵。当汤立群说汤业集团没有一分是钟克明的,钟克明反驳说从汤立群受让股份之日起,他就有一半的财产权益。后经律师戴波证实,汤立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形,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钟克明给人感觉丝毫不急,一副漫不经心应付的样子。是的,他的如意算盘是再过一、两年,汤继业就去世满二十年,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了。至此,汤立群决定起诉钟克明和夏云,起诉转股协议无效,所有股份为汤继业的儿子保留。钟克明则围绕夏云所生孩子是死婴寻找证据,钟克明的“如意算盘”是:如果夏云所生孩子是死婴,则遗嘱继承就不存在,转而按法定继承办理,汤继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夏云、母亲。母亲现在已死,其份额就转给汤立群。转了一圈,他钟克明也还是有份。
因原告汤立群死亡,汤静要把案子继续打下去。钟克明提出异议,没有了原告不应继续审理,还说汤立群生前是曾秘密转让了部分股权给汤静,并未征得他(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在最后关头被他否决了,所以汤静也不能成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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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无疾而终,催生出郑昊告钟克明、夏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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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关于汤立群转股汤静所涉法律有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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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为明晰财产,稳定夫妻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你最好的选择。
郑昊诉钟克明夏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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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云为了找回儿子,将自已的毛发交给郑昊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亲子关系成立。而在法庭上,钟克明诡辩说郑昊虽然是夏云的儿子,但并不代表郑昊一定就是汤继业的儿子,也对亲子鉴定的送样过程提出质疑。休庭后郑昊找到了郑毅坚(郑昊的养父,钟克明的老师)87、88两年的日记本(可能记载了当年钟克明背叛),并和汤静做了亲缘关系的鉴定,证明自己是汤家的后人。法庭上郑昊这方准备向法庭提交郑毅坚的日记时,钟克明瞬间崩溃,极力阻止郑昊向法庭提交。而郑昊却做出了撤回所有诉讼请求的决定。
庭外,钟克明高举手杖“我赢了”,结果不慎摔下了台阶,现场只有汤宁,他的亲生女儿(有鉴定结论)将他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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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做亲子鉴定时,取样、送样或者采样等全过程应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避免鉴定过程被人为“做手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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