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收不回?公证为您的权利保驾护航
伴随着改善性住房和投资型房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将暂不居住的房产出租成为很多房主的不二选择,然而不时出现的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届满后不腾退房屋的情况却常常让出租人头疼不已。前不久,家住聊城市的张先生就遇到了租客“跑路”,收不回房子的情况。
张先生在聊城市开发区有一套门市房,出租给了一对经商的夫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房租按季度交付,如果不按时交纳房租,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张先生认为只要约定好了交租日期和转租后果,就可以高枕无忧、再无后患了。
租赁一开始,事情确实如张先生想象的那样顺利。这对夫妇租赁后,按期向张先生交纳房租,而且房屋内的家电、家具等设施维护得很好。然而三个月后,张先生要再次收租时,却发现事情开始出现了变化。
起初,张先生打电话联系对方时,对方的电话始终处于无法接听的状态,多次拨打无果后,张先生立即赶往了自己的门市房,张先生这一看傻了眼,门面房的房门紧锁,张先生用备用钥匙打开门后发现,租户的贵重物品大部分已经搬走,但房间内还有一些生活物品没有拿走。
这时张先生才反应过来,对方是“跑路”了。此时张先生想把房屋另行出租,但又担心万一自己进去把屋内东西清空后,原房客回来后以屋内有值钱的东西和私人物品为由,要求张先生赔偿。眼前的窘境让张先生犯了难,张先生多方打听,听闻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业务,那么在公证处,能否解决张先生的困境呢?
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张先生的情况后表示,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已经无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了。在日常工作中,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经常接到像张先生这样的咨询和公证申请,但大都因为不具备公证申请条件而不能被公证员受理。
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2、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3、 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将这些约定在协议当中,一旦出现了承租人违约,房主需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公证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因此,要想通过公证的形式顺利收回承租房屋,张先生在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和租客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此时公证员将依法审查双方身份及权限,并明确告知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如果承租者不按期交纳租金和物业费,经催告仍拒不交纳或者失联的情况下,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出租房屋收回。届时如发生以上情形后,公证处会对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现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进行物品清点,该过程将进行全程录像,公证员对于现场物品进行贴标、编号、登记、装箱并密封;清点完毕后,公证员及其助理和在场人员在物品登记清单和现场记录上签名,清点的物品交由房主按照合同处理。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起草保全证据公证证词,经审批后出具公证书,至此,房主张先生将顺利收回出租房屋。
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承诺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公证处可以对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二、可以保证出租方顺利收回房屋或其他出租标的,以遏制出租方损失的扩大;
第三、保证承租方对承租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使用权利、经营权益。
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日益深入人心,贴近人们的生活。对房屋租赁双方而言,不论租期或租金多少,都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这就需要租房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合同的公证。合同经公证以后,日后如出现房客“跑路”,房东要求办理保全公证时,公证员无需再核实房客意思,便可进行公证保全,保障房屋租赁关系正常流转。合同经过公证,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而言,有较强的约束力,也能防范房东的擅自提价。公证很有必要,以便一旦发生纠纷,便可高效、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
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原聊城市公证处)是我市一家兼有涉外业务的市级公证机构,该机构现有公证人员35人,其中执业公证员12人,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全部达到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以上并且有3人达到硕士研究生学历,鲁西公证处积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以专业的知识和热情的服务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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